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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八九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八九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蔡崇義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電話,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止,共計積欠電信費用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催繳通知單及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甲○○○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等為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八九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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