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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錫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