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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五一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
訴訟代理人
許念宗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丙○○
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淑芳
被   告 辛○○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季雄
被   告 庚○○○

        壬○○○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五一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