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