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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贍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妙利

原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妙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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