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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1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國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祈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1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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