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國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祈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