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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告
辰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豐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36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並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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