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陳素命 女 4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 年2 月23日高市警湖分偵秩字第10000025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素命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素命意圖得利,以每次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代價,與陳皆福在鄭振次經營之高雄市○○區○○路1 段59號心園旅社2 樓203 號房內從事性交易,因認其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行為云云。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移送機關移送之本件行為人所涉行為,須行為人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並未處罰未遂,如尚未與人姦、宿,自不能以上開法條相繩,核先說明。經查,依行為人陳素命及證人陳皆福於警訊所供陳,其2 人尚未為姦淫行為即因警方臨檢而被查獲,此觀警員扣得之保險套尚未使用亦可證明。睽諸上開說明,行為人既未與人為姦淫行為,而本法條又未處罰未遂犯,自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