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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陳素命  女 4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 年2 月23日高市警湖分偵秩字第10000025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素命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素命意圖得利,以每次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代價,與陳皆福在鄭振次經營之高雄市○○區○○路1 段59號心園旅社2 樓203 號房內從事性交易,因認其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行為云云。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移送機關移送之本件行為人所涉行為,須行為人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並未處罰未遂,如尚未與人姦、宿,自不能以上開法條相繩,核先說明。經查,依行為人陳素命及證人陳皆福於警訊所供陳,其2 人尚未為姦淫行為即因警方臨檢而被查獲,此觀警員扣得之保險套尚未使用亦可證明。睽諸上開說明,行為人既未與人為姦淫行為,而本法條又未處罰未遂犯,自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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