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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秩易字第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岡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業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之裁定,已於96年8 月20日確定,有易以拘留聲請書一紙在卷可查。惟自上開裁定確定之日起,距今(收案日為97年6 月4 日)已逾3 個月,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該裁定裁處罰鍰之處罰,既已逾3個月未執行者,應免予執行,故本件聲請,業失實益,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秩易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