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秩易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岡秩易字第4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業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岡警偵維字第077 號裁處罰鍰之裁定,已於96年8 月20日確定,有易以拘留聲請書一紙在卷可查。惟自上開裁定確定之日起,距今(收案日為97年6 月4 日)已逾3 個月,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該裁定裁處罰鍰之處罰,既已逾3個月未執行者,應免予執行,故本件聲請,業失實益,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