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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27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2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