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戴李店
- 即原告
- 送達代收人
- 葉靜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麒育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叁佰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