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吳竺憶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品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品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