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郭俊谷(高雄第二監獄)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