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林玉桂
- 即被告
- 送達代收人
- 林仲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世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