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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

上訴人
許正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富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