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91號
- 上訴人
- 許正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富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