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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上訴人
張伊香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

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4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欠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