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張伊香
- 送達代收人
- 周道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
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4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18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
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4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