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 反訴原告
- 辰和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