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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告
唐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治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226 地號土地公告地價24,000元×請求返還面積11.3㎡=27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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