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唐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治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226 地號土地公告地價24,000元×請求返還面積11.3㎡=27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