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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1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18號

原告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振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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