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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5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50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楊喬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5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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