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50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諺
- 訴訟代理人
- 曾玟玟
- 被告
- 楊喬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