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9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慧鈞
- 訴訟代理人
- 莊崇銘
- 被告
- 范強森即范綱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