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00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煌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助
- 被告
- 陳律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