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01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煌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助
- 被告
- 曾南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