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0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甫
- 訴訟代理人
- 王慧鈞
- 訴訟代理人
- 莊崇銘
- 被告
- 劉燕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按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