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42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吳清貴
- 被告
- 許馨方
許慶文
郭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