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GAPRIDA VERBINA DELA CRUZ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70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岡聲字第89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