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鄭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