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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

原告
鄭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60 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9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