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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

原告
郭世芳
訴訟代理人
郭啟貞
被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金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證據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所辯,兩造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間,即曾因頂棚排水管路之凌空越界爭訟過,當時被告已依原告之請求,自動拆除頂棚排水管,因此兩造和解原告撤訴等語。上情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岡簡字第163 號拆屋還地事件查閱,堪信被告所辯上情當非臨訟捏造。

二、職故,原告於前開103 年間爭訟事件與被告方和解,是否即容任兩造緊鄰之頂棚排水得以傾注於原告之土地?原告於四年後再就相類爭議興訟;是否權利濫用?認有再調查相關證據必要。

三、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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