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郭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英質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徐子孝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子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民國108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302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2+18.93 平方公尺(包含房屋、花圃及水塔)=323,302 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