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郭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英質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民國108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674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4.04 +103.77+30.22+27.09+366.79 平方公尺(包含原判決附圖平房、車棚、水塔及空地部分)=954,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