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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林郭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素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2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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