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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

上訴人
原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徐子孝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子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民國108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302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2+18.93 平方公尺(包含房屋、花圃及水塔)=323,302 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