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魯裕申
魯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50,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