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宥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政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5 日本院110 年度岡小字第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