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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4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宥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政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5 日本院110 年度岡小字第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2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