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9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凌國恩
被告
陳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0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59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