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92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凌國恩
- 被告
- 陳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0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