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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7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程啟智、程義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7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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