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五號
- 上訴人
- 碧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志保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
拾伍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