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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五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碧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志保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

拾伍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