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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О四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О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О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