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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八號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