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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79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16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