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日所為98年度岡小字第514 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