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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1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日所為98年度岡小字第514 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1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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