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蘇敬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可得利益計算,面積7.12㎡×公告現值18,508元=131,7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