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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

確定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蘇敬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可得利益計算,面積7.12㎡×公告現值18,508元=131,7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