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46號
- 原告
- 胡志雄
- 被告
- 台東縣警察局
- 代表人
- 王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並非被告台東縣警察局,是原告誤以被告台東縣警察局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乃屬欠缺當事人適格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