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 原告
- 顏建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雄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傅崐萁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瑛
- 訴訟代理人
- 盧敏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