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簡字第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諺懋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違反職役職責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欠佳,前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竟不知悔改,再犯同樣之
罪刑,毫無悔改之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國
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 3項、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