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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鴻達戴韻玲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德盛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德盛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103年度訴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104年5月12日,提起上訴日期:104年5月20日)。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4年6月11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