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德興
- 選任辯護人
-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原定105年8月18日下午 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5年 9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9號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原定105年8月18日下午 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5年 9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