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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9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水源陸怡璇吳志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德興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原定105年8月18日下午 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5年 9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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