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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光進簡鈺昕黃柏憲

原告
戴啟明
被告
張曉敏

      譚錦存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 年度原簡上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曉敏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簡上字第29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戴啟明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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